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26日-2024年12月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5-85800603
通讯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100号
联系人:南京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
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防治或减轻的对策和措施情况表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新型电力系统用绝缘成型件绿色数智化项目 |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广路100号 | 南京电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 |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广路100号厂区新建一栋原料车间和一栋联合生产车间,引进玻璃绝缘件成型线、窑炉、热冲击炉、均质炉、配套配料输送系统等生产设备,建设两条绝缘成型件生产线(一窑两线),年产绝缘成型件28000吨。 | (1)废水:本项目纯水制备浓水、玻璃电窑炉冷却循环废水、热冲击线冷却循环废水、碎玻璃冷却循环废水经厂区污水排口接管至新港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长江。 (2)噪声:本项目通过基础减振、厂墙屏蔽、距离衰减、绿化吸收等措施,可确保厂界声环境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3)废气:本项目玻璃电熔窑废气经“干法脱硫+复合陶瓷滤筒除尘脱硝一体化”设备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标准,其他炉窑设备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NOx、SO2、颗粒物、氟化物、硫酸雾、氯化氢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氨、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房外颗粒物废气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B.1标准。 (4)固废:本项目新增固体废物均委托处置,零排放,不会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
农产品相关检测扩建项目 |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A7栋3层 | 南京卡文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 | 利用已租用的实验室预留区域进行扩建,建筑面积约1022平方米,购置气相色谱仪、消解仪等设备,增加土壤理化、农产品理化、植物激素检测服务能力,项目建成后,本企业预计形成土壤理化检测报告1200份/年、农产品理化检测800份/年、植物激素检测350份/年的年检测能力。 | (1)废水:本项目清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循环泵废水经南京钟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依托园区污水排口接管至东阳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长江。 (2)噪声:本项目通过距离衰减、绿化吸收等措施,可确保厂界声环境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3)废气:本项目实验室废气分为有机废气(VOCs、甲醇、二甲苯、苯胺、苯酚、苯、苯系物)和无机废气(氯化氢、氨、硫酸雾、氟化物),根据废气性质分区域收集,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DA001排气筒排放,无机废气经SDG处理后通过DA002排气筒排放。NMHC、苯、二甲苯、苯系物、氯化氢、硫酸雾、苯胺类、酚类、甲醇、氟化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和表3限值,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和表2标准,厂区内NMHC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限值。 (4)固废:本项目新增固体废物均委托处置,零排放,不会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